西藏自古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十三世纪,中国元朝把西藏地区划定为一个行政区域,西藏正式纳入中国版图。此后,明朝在西藏继续行使了国家主权。17世纪以后,清朝对西藏的管理更为严密。清朝皇帝于1653年、1713年分别册封五世达赖喇嘛和五世班禅额尔德尼,正式确定他们的封号,以及他们在西藏政治和宗教上的地位。从那时起,历世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坐床、继位都必须经过中央的册封和批准,遂成为一种定制。清朝还于1727年设驻藏大臣,代表中央监督西藏地方行政。1793年颁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对西藏的政治、经济、外事、宗教及军事防务等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民国期间,中央政府一如元、明、清三朝,实行对西藏地方的治理。中央政府设立管理西藏事务的机构,在拉萨设立办事处。西藏派代表出任议员、出席国民代表大会。十三世达赖和九世班禅圆寂后,民国政府批准其转世灵童继位,并派中央代表主持十四世达赖(即现流亡在外的达赖喇嘛)和十世班禅的坐床典礼。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政府于1950年正式通知西藏地方当局派代表到北京谈判西藏和平解放。1951年2月,达赖喇嘛任命阿沛?阿旺晋美为首席谈判代表,赴北京全权处理和中央政府谈判事宜。同年5月23日,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就西藏和平解放的一系列问题达成一致,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达赖喇嘛曾致电毛泽东主席,表示拥护和执行协议。1956年4月,达赖喇嘛就任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
以上事实表明,中国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有效行使主权可以追溯到700多年前的元朝时期,西藏地方从未成为一个?独立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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