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续订藏印条约》(Convention Between Great Britain and China Respecting Tibet),又称《藏印议订附约》或《中英藏印条款》,是中国清朝政府与英国签订的有关西藏事务的条约,为此前《中英藏印条约》等条约的改订条约。《中英续订藏印条约》于1906年4月27日在中国首都北京签订。中文本原存于中华民国外交部,现寄存于台北外双溪国立故宫博物院恒温恒湿的库房保存。
背景
1904年(光绪三十年)英国侵略西藏,第十三世达赖喇嘛逃往蒙古,英军于是逼迫三大寺代表等签定了不平等的《拉萨条约》。对此清政府不予承认。英国不得不与中国重开谈判。
1905年2月,中英双方在印度加尔各答举行谈判。清政府代表为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英国代表为英印政府外事秘书费礼夏。由于中方代表唐绍仪在谈判中坚持英国必须承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而英方代表认为中国对西藏只有宗主权,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唐绍仪遂提出中止谈判,并返回中国。9月,参赞张荫棠代替唐绍仪继任全权大臣继续谈判,仍无进展。直至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4月,中英在北京重开谈判。在此期间,由于英国的政治变动,遂有所让步。27日,中英双方正式签订了《中英续订藏印条约》。英国同意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
[编辑] 条约内容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http://zh.wikisource.org/wiki/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正约共六款,主要内容有:
1.英国国家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国家应允不准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
2.作为附约的《拉萨条约》第九款内之第四节所声明各项权利,除中国独能享受外,不许他国国家及他国人民享受。
3.所有光绪十六、十九年中国与英国所定两次藏印条约,其所载各款,如与本约及附约无违背者,概应切实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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